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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恩施州住建委正式发文通知啦,速看

恩施官方实播台   2018-07-19 18:17

[摘要] 经过近半个月时间的征求意见,7月18日,恩施州住建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速读:

经过近半个月时间的征求意见,7月18日,恩施州住建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通知》还规定:建设单位销售建筑区划内的产权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恩施州住建发〔2018〕7号)

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恩施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州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车库、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经规划部门审批认定,在地上修建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建筑物或场所。

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其租售方式应当与产权性质一致: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四)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四、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租售方案(含附赠)进行公示,以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租售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依据,规划批文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车位配建数量的,应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

(二)拟出租的停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本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三)出租停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四)出售停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个车位的售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建设单位销售建筑区划内的产权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个房屋基本单元计)可购买一个停车位。建设单位应采取摇号、按申购顺序先到先得等公开方式向相关购房人出售。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车位办理了初始登记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将停车位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但一套房屋或一个业主可购买二个车位。

六、建设单位出租停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车位的,可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停车使用,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出售停车位实行交易备案管理。住建部门应当将地下停车位纳入楼盘表管理。配建地下停车场已经取得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规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备案手续。住建部门对销售对象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停车位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八、停车位销售以“个”为计量单位,停车位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买人已购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属证号。合同还应载明车位的建筑面积和价格等基本情况。

九、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或破产重整,依据清算或破产重整决定未售车位(库)明确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只有在首先满足业主租售车位(库)的条件下,方可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售车位(库)。

十、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签订停车位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停车位买卖合同。

十一、已购车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车位应一并转让。车位(库)需单独转让的,应当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需出租的,应当出租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出售、出租或附赠停车位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租售车位可参照本《通知》完善相关手续。 

 恩施州住建委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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